广大市民朋友:
为了规范铜仁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征尽征,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的规定,结合撤地设市后铜仁主城区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发展实际,拟定了《关于规范铜仁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3月19日至2025年4月11日。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1.电子邮箱:trfgjgk@163.com;
2.邮寄地址:铜仁市碧江区金滩半岛豪苑1号楼 邮编:554300
3.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高金玉 0856-5212978
附件:1.《关于规范铜仁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规范铜仁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铜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19日
附件1:
关于规范铜仁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铜仁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征尽征,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的规定,结合撤地设市后铜仁主城区行政区划调整和城市发展实际,现将铜仁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碧江区:锦江街道、河西街道、环北街道、川硐街道、灯塔街道、铜兴街道、正光街道;
(二)万山区:丹都街道、仁山街道、谢桥街道;
(三)铜仁高新区。
以上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及暂住人口)
二、征收标准
继续执行《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铜府发〔2007〕53号)文件(取消对文件中其他行业(八)“宾馆、旅社、招待所兼营餐饮的,每月加收50元”的表述)。
三、减免政策
继续执行《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铜府发〔2007〕53号)文件(因残疾军人证核发部门的职能划转,现由军人事务管理部门核发)。
附件2:
关于规范铜仁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
征收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22年8月,我委对的铜仁市中心城区近3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了定价成本监审,年均处理成本为3841.17万元。从市财政局了解到2023年全年垃圾处理费收入为1184.74万元,其中居民随水代征的垃圾处理费能够足额收缴,但绝大部分非居用户的垃圾处理费未能收缴到位,实际收支的缺口无法统计,因而无法通过调整价格的手段来维持中心城区垃圾处理费的收支平衡,只有维持现行收费标准,督促三区垃圾处理费做到足额收缴后,再视情况考虑下一步的价格调整工作。
2024年7月,铜仁市税务局向我委提出了《国家税务总局铜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有关事宜的函》(铜税函〔2024〕46号)。7月17日我委组织碧江区人民政府、万山区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管委会以及市税务局、市城管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和部门,对原县级铜仁市人民政府《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铜府发〔2007〕53号)文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分析研判,共同议定:鉴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铜仁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仍按原县级铜仁市人民政府《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铜府发〔2007〕53号)文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由铜仁市发展改革委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结合2011年铜仁撤地设市后中心城区行政区划调整情况,明确征收范围(碧江区:锦江街道、河西街道、环北街道、灯塔街道、铜兴街道、正光街道;万山区:丹都街道、仁山街道、谢桥街道;铜仁高新区)。同时,我委结合现行餐厨垃圾费征收标准,取消文件中其他行业(八)“宾馆、旅社、招待所兼营餐饮的,每月加收50元”的规定。2024年7月24日,我委向与会单位和部门下发了《关于规范铜仁市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除碧江区人民政府提出“因税务部门征收力量有限,为确保不漏征漏管,建议委托供水公司,通过用水量测算出产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非居民户,随水代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确保应收尽收”的建议意见外,其他单位和部门均无意见建议或同意共同议定事项。2024年10月31日,我委函请碧江区人民政府对该区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征收标准等情况形成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方案后报我委,2025年1月23日,碧江区政府提出“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户产生的垃圾处理费收缴方式通过供水公司现有水费APP系统进行收缴,注明具体行业名称按收费文件对应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建议意见。经书面征求铜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议意见,铜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非居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我司代收难度大”,结合各部门的建议意见,我委决定在征收文件中不再表述征收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由铜仁市税务局结合实际具体确定征缴方式。
二、征收范围:
碧江区(原县级铜仁市)的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中已含谢桥区域,此次征收范围绝大部分没有变,仅只有高新区的原大兴镇属于新增范围。
三、征收标准
继续执行《铜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铜府发〔2007〕53号)文件(取消对文件中其他行业(八)“宾馆、旅社、招待所兼营餐饮的,每月加收50元”的表述)。
四、征收减免
《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收费减免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经了解贵阳、都匀等地的垃圾处理费的减免政策都在64号文上有所增加,并且此减免政策是经原县级铜仁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的,目前仍在执行中,建议维持不变,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