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建立健全重要民生商品平价销售机制的指导意见(黔发改监调〔2024〕709号)

发布时间: 2025-01-07 15:57 字体:[]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商务厅关于建立健全重要民生商品平价销售机制的指导意见

黔发改监调〔2024〕70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商务局:

平价销售是在充分发挥价格机制作用基础上,通过政府积极引导和适当支持,在重要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在商场超市等终端市场以相对较低的价格销售粮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的一项惠民措施,直接面向广大消费者,是在实践中探索形成、行之有效的保供稳价重要抓手。为进一步提升我省保供稳价能力、更好增进民生福祉,现就建立健全重要民生商品平价销售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立足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政府引导和支持,调动经营主体积极性主动性,发挥平价销售的稳价惠民作用。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着眼于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充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市场结构等情况,聚焦重要商品、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精心设计切合实际、可持续的平价销售模式,积极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实效。到2027年,精准有力、运行高效、保障适度的重要民生商品平价销售机制基本完善,保供稳价能力进一步提升,基本民生需求得到有力保障。

二、完善机制设计

(一)明确平价品种。各地围绕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结合当地居民消费和饮食习惯,明确平价销售的具体品种。可参照市(州)建立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目录清单,将基本蔬菜、猪肉、鸡蛋、成品粮油等商品纳入平价销售范围。其中,基本蔬菜品种原则上不少于5种。未建立蔬菜、鸡蛋储备或应急库存的地方,优先将其纳入平价销售范围。

(二)合理设定幅度。启动平价销售期间,平价销售价格原则上应当一定幅度低于当地同类商品市场平均价格,其中,基本蔬菜价格优惠幅度不低于15%,猪肉、鸡蛋价格优惠幅度不低于10%,粮油等其他重要民生商品价格优惠幅度不低于5%。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品种设定价格优惠幅度,由参与平价销售的经营主体按照不低于该幅度的原则自主制定具体的平价销售价格,实行“明码双价”,同时标明市场平均价格和平价销售价格。鼓励经营主体自主选择部分商品作为“一元菜”“两元菜”或按照“零加价”模式等进行销售。

(三)聚焦重点时段。针对市场可能出现的短期波动和异常情况,平价销售机制的启动实行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猪粮比价等挂钩,并与重要节假日消费高峰期联动。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重大动植物疫病等,当地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涨幅达到启动条件时(见附件),应当及时启动平价销售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降低启动条件,但不得提高启动条件。当价格涨幅回落至启动条件以下时,中止平价销售机制。在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要节假日期间,各地可适时启动平价销售机制,保障节日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基本平稳。常态化开展平价销售的地方,可在重点时段加大平价惠民力度,增加平价销售品种、扩大价格优惠幅度。

(四)科学布局选点。各地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密度、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主要依托现有具备一定规模的商超连锁店等经营主体,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平价销售门店(含平价专柜等,下同)网点布局,在城市大中型社区、中低收入群体相对集中的居民区优先布点,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向城市小型社区、县城街道和乡镇延伸。明确平价销售经营主体基本资质条件和相关要求,按照公平性、广泛性原则,经自愿申报,选择具有一定实力和良好信誉、愿意积极承担稳价惠民社会责任的商场超市等经营主体参与平价销售。

三、强化支持保障

(一)完善支持政策。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平价销售价差损失、经营主体因促销引流增加销售收入和利润等因素,与当地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采取经济激励和其他激励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适当比例的销售价差补贴、租金补贴或减免摊位费、年度一次性奖补等资金支持,以及组织产销对接或直采直销、保障配送车辆通行、保障用能需求、信息服务、宣传推介等政策,对参与平价销售的经营主体给予适当支持。

(二)强化价格监测。各地要认真落实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制度,以城市或城市片区为单位,选择当地经营规模较大、覆盖面宽、具有较强代表性的农贸市场、大中型超市等作为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分别采集零售价格后汇总计算形成平均零售价格。启动平价销售期间,每日监测同类商品市场平均零售价格,及时提供给参与平价销售的经营主体,供其制定次日平价销售价格时比对参考。常态化实施平价销售的地方,参与平价销售的经营主体,可比对参考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发布的周监测数据。

(三)加强规范管理。各地要明确平价销售经营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具体运营要求,研究制定评价监督办法,加强平价销售门店巡查,并鼓励社会监督。对积极落实平价销售相关要求成效明显的经营主体予以适当奖励,对落实相关要求不到位的减少或停止支持政策直至予以退出。各地可以市(州)为单位,制定统一的平价销售名称、标识、价签等形象设计。

四、精心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发展改革、商务部门要切实提高站位、统一认识,按照当地党委、政府部署,认真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要求,推动将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将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纳入相关考核体系,同时加强部门联动,协同推进平价销售机制建设。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平价销售机制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平价销售机制各项政策高效落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商务厅对全省平价销售机制建设进行统筹和指导。

(三)推动示范引领。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创新具体组织方式和工作模式,及时梳理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加强交流,共享成果。

(四)加强宣传引导。在平价销售机制建设过程中,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充分运用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渠道,营造良好氛围,用稳价惠民的务实举措和实际成效,提升群众对平价销售的知晓度、认可度、满意度。启动平价销售机制时,应当及时公开平价销售的具体时间、地点、商品种类及价格等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强化社会监督。

本意见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相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平价销售机制启动条件

省发展改革委

省商务厅

2024年12月9日



附件

平价销售机制启动条件

当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涨幅达到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平价销售机制: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二、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三、猪肉(腿夹肉)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20%且当月猪粮比价达到9:1(恢复性上涨除外)。 

四、CPI中的鲜菜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0%(恢复性上涨除外)。

注:重要民生商品市场零售价格以平价销售机制实施地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部门的监测数据为准;猪粮比价由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布;其他数据以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的统计数据为准,未编制统计数据的县(市、区、特区)可参照所在市(州)的统计数据。